周口地区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0-07-02 08:55:07  来源:豫台有约  作者:豫台有约  点击:
  • 台湾商旅考察QQ群:66854273 商旅考察接待中心电话:0371-63582095


周口地区投资优惠政策

   为实施产城融合发展战略,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增强承接产业转移能力,加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把周口打造为“产业高地、经济重地、宜居福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1、土地政策

     第一条  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教育用地、综合用地使用年限分别为50年、40年、70年、50年、5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依法出让。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第二条  落户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含厂房、设备,不含土地。下同)在5000万元以上(高科技项目除外)的单独用地,工地规模按固定资产总额、投资强度、用地规模及成长性等确定。

     第三条  固定资产在3000—5000万元的新兴产业工业项目,视生产规模、纳税增幅给予厂房租赁或土地出让等灵活政策措施,享受土地出让价格总款25%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扶持。

     第四条  凡是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20万元的且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纳税工业项目,每投资300万元,给予一亩土地挂牌价格的资金扶持。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物流项目,按工业用地价格供地。

    

2、财税政策

     第六条  对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年度起,五年内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政府留成部分,前二年政府财政按同等金额8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50%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前二年政府财政按同等金额10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70%奖励给企业。对省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前二年政府财政按同等金额10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70%奖励给企业;对于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的新兴产业项目,自投产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政府留成部分,第一年政府财政按同等金额100%奖励给企业,后两年按50%奖励给企业。

    第七条  对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的非工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自运营年度起,五年内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府留成部分,前二年政府财政按同等金额5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30%奖励给企业。

    第八条  对符合产业规模,具有一定规模的文化、教育、卫生、科技、体育、能源等经营性的社会事业项目,所交税收的政府留成部分,前两年政府财政按同等金额100%,后三年按70%由政府财政同等奖励投资方,用于项目建设。

    第九条  享受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鼓励开放商投资棚户区改造项目,享受市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从建成投产年度起三年内,按当年入库市级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的下列比例奖励企业法人代表:入库100-200万元,奖励3%;200-500万元,奖励4%;500万元以上,奖励5%。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参股、并购、重组周口市老企业的,上缴市级税金比上年增长20-30%、30-50%、50%以上的,分别按增长部分的5%、6%、7%奖励外来投资者。

第十二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当年获得进出口经营权且实际出口100万美元以上,一次性奖励外贸发展促进资金5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建设符合周口整体规划的标准化厂房园区。

   

3、服务政策

    第十四条  周口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公和无偿代理服务。投资企业只需提供相关资料,周口为其代办证照。对在周口投资的工业项目,办理有关证照时,行政、事业等地方性收费一律免收,有偿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周口实行项目施工无障碍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杜绝各种侵犯投资者利益的现象和行为。

    第十六条  积极利用省“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资金或市政府劳动力技能培训资金,为投资新建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免费培训生产所需技术工人。

    4、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  引进世界500强且在周口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国内500强一次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奖励主要引资人现金5万元;引进世界500强且在周口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国内500强一次性投资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奖励主要引资人现金10万元。

    第十八条  其他项目根据投资规模、产业层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按周口奖励政策执行。

    5、其他政策
    第十九条  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周口酒店、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大型超市等项目建设,享受周口市人民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经国内发达地区镇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产业转移需要,组织、引进、落户在周口产业集聚区项目,周口税收留成部分,除按政策奖励企业外,其余与引进地政府五五分成。

相关链接
周口市情介绍(一、基本情况)
周口市情介绍(二、工业发展及投资导向)
周口地区投资优惠政策
周口承接产业转移的优势

 

相关新闻

    无相关信息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