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09-11-04 09:33:05  来源:  作者:tony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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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强力实施以工兴县战略,吸引境内外企业家参与我县经济社会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在我县兴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项目,使用出让土地的,投资密度在50万元/亩以上的,县财政给予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资金支持,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农转用土地的,投资密度在50万元/亩以上的,企业不承担农转用费用。

  第三条 外来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条件达到“六通一平”(路、供、排水、电、天然气、通讯、宽带,场地平整)。

  第四条 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税收依法征收后,前两年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以扶持资金形式奖励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


  国家关于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效优质农牧业企业等税费征收政策另有优惠政策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在县内新建企业项目,实行涉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明白卡制度,行政性、事业性费用按下限收取。

  第六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项目所需手续,项目单位提供基本资料,由县招商办和项目所在乡(镇)全程负责办理,并负责协调企业周边关系,确保企业良好的外部生产环境。

  第七条 县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及时向企业提供有关信息,积极帮助企业申报、争取上级有关科技三项经费、工业结构调整基金等各项财政扶持资金。

  第八条 对工业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实行“行政执法事前报批”、检查“告知整改”、罚款“首查不罚”制度。任何单位、任何人到企业检查必须经过批准。

  第九条 对投资数额巨大、高新技术企业、国际及国内500强企业到我县投资的,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十条 本政策自2007年8月5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县招商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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