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时间:2009-11-04 09:31:40  来源:  作者:tony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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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改善投资环境,提供优惠的政策支持,鼓励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创业,推动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注册审批

  第二条 凡来本区投资办企业的,由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全程免费代理服务。对大项目实行专人受理,特事特办。超越本区审批权限的项目,由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会同区有关职能部门代为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章 财政扶持

  第三条 对新注册投资的工业企业,由区或受益的镇、办事处使用科技发展专项基金进行财政扶持,从企业投产纳税之日起: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以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第一年按100%,第二年按50%,第三年按25%给予无偿资金扶持。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 — 5000万元的,以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第一年按80%,第二年按40%,第三年按20%给予无偿资金扶持。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 — 3000万元的,以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第一年按60%,第二年按30%,第三年按15%给予无偿资金扶持。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 — 1000万元的,以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第一年按40%,第二年按20%,第三年按10%的比例给予无偿资金扶持。

  第四条 对新投资的旅游、商业、饮食、仓储、物流业、运输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自纳税之日起,以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区或受益的镇、办事处留成部分为基数,第一年按100%,第二、第三年按50%的比例使用科技发展专项基金给予无偿资金扶持。

  第五条 对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的,自纳税之日起,以企业实际纳税区或受益的镇、办事处留成部分为基数,第一年按50%,第二、第三年按20%的比例使用科技发展专项基金给予无偿资金扶持。

  第六条 对通过楼宇招商,将企业注册并纳税在本区的,以企业每年实际纳税区或受益的镇、办事处留成部分为基数,按30%的比例使用科技发展专项基金给予无偿资金扶持。

  第七条 为鼓励区内企业快速发展,设立企业贡献奖。凡企业当年纳税额形成区本级收入50 — 80万元的(不含80万元,以下同),奖励0.8万元;80 — 100万元的,奖励1万元;100 — 150万元的,奖励1.5万元;150 — 200万元的,奖励2万元;200 — 250万元的,奖励2.5万元;250 — 300万元,奖励3.5万元;300 — 350万元的,奖励4万元;350 — 400万元的,奖励6万元;400 — 450万元的,奖励8万元;450 — 5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500 — 8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800 — 1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1000 — 1500万元的,奖励25万元;15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第四章 收费优惠

  第八条 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在我区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市以上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九条 投资新建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区及区以下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缴市以上部分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第五章 土地使用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的纳税建设项目,在市政府给予我区土地出让优惠政策有效期内按区本级所得土地出让金部分的15%给予优惠。

  第十一条 对投资兴办生态旅游业以及开发土地从事高效农业、不破坏种植条件且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按当地农民承包土地方式,依法办理土地承包手续,使用期最长为30年。

  第六章 人才引进

  第十二条 欢迎国内外人才积极参加我区经济建设,对推动我区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企业经营者和科技工作者等人才,由政府给以重奖。

  (一)对年度为地方税收贡献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营者,按实际贡献的5%给予奖励。

  (二)对通过技术革新、专利项目引进、高新技术开发等技术支撑,使企业年度为地方税收贡献新增部分超过10万元以上的技术带头人,按当年新增部分的5%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1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为本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一次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新办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项目吸引的人才来我区工作和安居的,其住房、报酬、工作条件等,由用人单位与本人本着从优的原则协商确定。引进的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对投资惠济区的外商、外引高技术人才及其子女在本区入托、就学给予优惠。

  第十六条 对引进到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其档案由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免收人事代理费,其档案工资调整、连续工龄计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养老保险金缴纳等,由区人事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对引进人才及其家属、子女户籍关系的存放与管理,由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并及时出具因工作、就业、就学、婚姻等需要办理的各类证明材料。

  第七章 对引进资金者的奖励

  第十八条 对引进无偿投资、捐赠的,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5-1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对引进无息投资使用期在1年(含1年)以上的,可按引进资金总额的5-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总额不高于引进资金的正常贷款利息总额。

  第二十条 对引进低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低息资金,使用期在1年(含1年)以上的,可按引进资金总额的5-8%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总额与低息额之和不高于引进资金的正常贷款利息总额。
以上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给以支付,属上级政策性计划内资金给予1-5%奖励。对引进来的计划外项目资金只奖励单位。

  第八章 对引进生产、经营性项目者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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