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 对台商的影响分析
时间:2010-11-30 16:16:32  来源:台商张老师月刊  作者: 林永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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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岸签订 ECFA 的意义

      台湾考虑签订 ECFA 的逻辑是,以 2009 年底情况,台湾的劳动力人数为 1096 万人,就业人数 1031 万人,失业人数 65 万,失业率达 5.96 %,如果台商能留在台湾投资,不仅可为台湾创造税收,也可为台湾创造就业机会,台湾失业问题将可迎刃而解。而产业留在台湾的拉力就是塑造台湾的出口竞争环境,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进口国的关税减让问题。由於台湾工业品的出口以往以美国为最大市场,美国市场曾经占台湾出口的 48% ,但现在只剩下 13% 。台湾对大陆、香港的出口则将近 40% ,亚太地区占 60% 以上。因为亚太地区形成东协同盟,大陆在东协则占有重要地位,也是台湾产品最大的出口地区,为排除台湾产品进入大陆及东协时被课关税或有关税壁垒,造成不利的竞争,因此有签订 ECFA 的急迫性。诚然政府的立意良苦,但是产业或个别企业因为所处位置的不同,各有其不同的反应。因此造成政府推动的障碍。姑不论政治的话题性,本文纯从两岸经贸观点提出分析,并只限於针对货品贸易的产地原则作竞争力比对分析,服务贸易部分从略。

 

二、 ECFA 签订後 产品的关税竞争

因篇幅所限,本文仅针对台商已经去大陆设厂的;以及尚未去以上地区设厂的两种情况分析。

1 、已经去大陆设厂的

已经在大陆投资设厂的台商,如果两岸未签 ECFA ,在产品出口方面∶在法理上已经可以利用大陆与东协的关系,将其原产地在大陆的产品外销东协各国而享受零关税优惠。但是其产品如果要出口到台湾,则不适用零关税,甚至有非关税的壁垒存在。因此大陆台商生产的工业品或农产品,一则可能不能进台湾;二则虽可进台湾,但要付关税,因而增加其成本。在进口机器设备和原材料方面∶大陆台商如果是属於鼓励类的产业,从台湾进口机器设备进大陆时关税可以海关监管方式保税,等同免课关税,但要遵循核销手续;如果不属於鼓励类的台商,从台湾进口机器设备进入大陆时要课关税。至於从台湾进口原物料,无论鼓励类台商或非鼓励类台商,则均可在进大陆时以保税监管方式处理,等到制成产品出口外销时再办理核销。因此属於外销型的台商,其从台湾进口原物料,等同免课关税,但要遵循保税核销手续。但是内销型的台商,其从台湾进口原材料,进大陆时并不适用保税监管方式,而要在进入大陆时课徵关税。因此现阶段虽然两岸未签 ECFA ,对於大陆台商从台湾进口货物,进入大陆时基本上等同於免课关税。只有针对非鼓励类台商进口台湾机器设备,以及内销型台商从台湾进口原材料,在进入大陆时才被课到关税,其馀情况基本上属於实质免关税的状态。

以上情况,在两岸签订 ECFA 後,大陆台商在大陆的产品如要外销台湾,可以适用零关税,而且逐渐排除非关税障碍,迟早均可以列入开放货物清单,则大陆台商可以挟其产品较低成本优势,抢攻台湾市场。不过因为目前大陆市场对台商仍然最有吸引力,因此初期影响还不大。毕竟想抢攻台湾市场的台商,有些部分已经利用各种管道进来,只是在签订 ECFA 後,可以从後门改为正门走而已。至於中长期对台湾市场仍有一定影响。其中比较值得担心的是,大陆台商产品或者大陆企业的产品,如果以台湾产品名义出现市场时,会造成一定的冲击。

至於大陆台商从台湾进口货物方面∶在两岸签订 ECFA 後大陆台商进口台湾的机器设备和原材料进大陆时均可零关税,亦即大陆台商无论鼓励类或非鼓励类,从台湾进口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均免关税,无须再依照大陆保税监管方式处理,减少触犯大陆海关监管法令的风险,也不再因为转厂问题而伤脑筋。因此两岸签订 ECFA 对大陆台商的主要效益是,对於传统产业的台商,因为属於非鼓励类产业,其从台湾进口机器设备进大陆时,可以从原来要课关税,在签订 ECFA 後改为零关税;大陆内销型的台商,其从台湾进口原物料以及农渔牧产品等,进入大陆时可以从要课关税改为免课关税。至於其他效益是针对原来实质免关税但要保税监管的情况,可以免除保税监管程序,减少在大陆海关保税及转厂程序所产生的风险。由此可见,对於大陆台商而言,两岸签订 ECFA 的效益并没有预期的大。但是如果大陆对於保税监管的政策改变,造成台商增加关税负担时,则其效益仍大。

2 、尚未去以上地区设厂的

尚未去东协以及大陆投资设厂的台商,如果只有在台湾生产产品,则其产品外销至东协或大陆,在东协或大陆要课关税。因此相对於其他可以享受零关税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显然处於较不利的地位。因此如果两岸不签订 ECFA ,而且此类台商的产品又是以东协为主要市场或以大陆为主要市场时,则有逼其前往大陆投资的诱因。但此情形在两岸签 ECFA 後会有局部改观,虽然仍不能解决全部问题。因为签订 ECFA 後,其产品进大陆可以享受大陆的零关税,但是进东协其他国家或地区则仍不能享受零关税优惠。以目前台湾产品外销东协及大陆的份额占 60% 推算,外销大陆与香港合计为 40% ,亦即尚有 20% 的外销东协与大陆的金额无法享受零关税,计占份额的三分之一。因此两岸签订 ECFA 後,台湾外销东协及大陆的产品仍有三分之一的金额不能享受零关税 。在进口货物方面∶如果两岸未签订 ECFA ,则此类台商无论从东协或大陆进口货物,在台湾均不能享受零关税;但是如果两岸签订 ECFA 後,其从大陆进口的货物进入台湾时可以享受零关税优惠,但是从东协进口的货物则同样不能享受零关税优惠。因此两岸签订 ECFA 对此类台商虽然并未完全排除关税负担,但有减少被课徵关税的效益,因而可以缓化其赴大陆投资的急迫性,仍属有利。至於如要完全排除关税负担,则需要在两岸签订 ECFA 後,再争取加入东盟或与其他东协各国分别一对一的谈判签订双边经济协定,始能竟其功。

 

三、 ECFA 签订後 产品的成本竞争

两岸签订 ECFA 对台湾的主要诱因是基於帮助台商产品外销拓展,由於适用范围只限於台湾和大陆,因此可能产生的考虑是,对台湾产品外销大陆有利的情况下,相对的大陆的产品也可以进台湾并且享受关税优惠。因此造成的情境可能是两岸产品的品质和成本的竞争。亦即当没有去大陆设厂的台湾本地产品,如果与已经去大陆设厂的台商的产品没有差异化时,则大陆台商的产品因为 ECFA 而回销台湾时,因为大陆仍然存在成本优势,会打击到没有去大陆设厂的台湾本地的产品。因此可能形成大陆台商与本地台商间因成本竞争而产生产品竞争问题。此乃因为 大陆工资及其他生产要素成本相对於台湾仍然较便宜,因此同样产品在大陆生产产品成本比在台湾生产更具竞争优势,再加上签订 ECFA 後享受零关税效果,对於相同种类、相同品质的产品,因为成本差异而使得大陆台商的产品更具竞争优势。当然如果台湾本地产品是差异化产品则仍可维持竞争优势 。此外,如果是大陆企业的产品,则虽然进台湾可以享受零关税优惠,但是其产品相较於台湾本地的产品,仍存在一定的信赖落差,因此对於信赖度较重要的产品,例如加工食品,初期其影响相对会较小。但是对於信赖度不必要太强的产品,则对台湾本地产品仍构成一定的威胁,而且在签订 ECFA 後,并不适用反倾销的机制来保护台湾本地的产品。因此,台湾本地的产品,如果与大陆台商的产品或大陆企业的产品产生差异化,则在 ECFA 签订後的影响冲击会比较有限。由此可见, ECFA 产生冲击的程度,端视产品的竞争力而定,台湾本地产品的最佳策略就是拉高与大陆台商及大陆企业的产品距离,避免短兵相接。因此其核心问题仍然是本地台商如何研发新产品、产生差异化,与管理升级产生竞争力的问题。

 

四、结语

综上分析,台商对於大陆近二十年来的发展,在大陆投资的金额累计达 1500 亿美元,外贸出口贡献达 9120 亿美元、劳动就业 1,443.41 万人,累计税收贡献达 1104 亿美元,占同时期大陆财政税收总额 3.38% ,都做了很好的见证与贡献。固然以乐观的想法是,台商在大陆找到了事业的第二春,让事业可以扩展。但是从另一方面观察,因为台商的参与,协助了大国的崛起。但是在往後的台商该如何再找机会,再造佳绩,恐怕大环境已经产生了很大的变化。此外,台商的前进大陆,无可否认地也造成了台湾产业的冲击,虽然台商因著去了大陆保留了经营实力,但是要如何能更具体地也同等对台湾产生贡献,则是未来台商和政府可能的新挑战,尤其在两岸洽签 ECFA 後,两岸产品竞争的优劣势会重组,如何协助大陆台商的产品与台湾本地的产品作最佳模式的磨合,产生良性发展,并且好好管控伪劣产品侵台,这些工作将益形艰钜。从本研究也发现,台商在大陆的技术研发能力受到威胁与挑战。由於产业研发一向是日系企业的强项,但是技术的应用却是台商的擅长。而且台商与日系企业已经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如果两者能互相结合,不仅帮助台商取得持续发展,日系企业也能克服大陆环境条件的潜在劣势,转为优势。不过在此同时,台商企业应该屏除过去技术移转大陆的观念,重视并保护技术的价值,以消除日系企业担心技术保护问题。总之,由於大陆工厂已经蜕变成为大陆市场,台商深耕大陆已经一时难以回头,与其到处鼓吹台商投资台湾,不如先营造台湾成为更具体、更有计划、更前瞻性、更有特色的投资机会,不要让台湾又成为台商廉价品的加工出口区,让两岸产生更佳的互补,则相信两岸经贸必能朝向更健康的发展。

 

(作者为三泰管理顾问公司董事长、陆委会台商 张 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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